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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最宝贵的资源之一,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水资源的自然流动性决定了其以流域为基本存在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流域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流域水污染具有明显的整体性、污染源的多样性及区域污染的差异性,在对其进行防治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依其特性“对症下药”。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它以流域治理为基本理念,注重对流域整体性的把握,同以往的区域管理相区别,具备区域管理难以企及的优越性。为了更好的贯彻流域治理理念,充分发挥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优势,本文以该制度的法律问题为视角,力求重构一套完善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机制,从而为流域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论文主要采用了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和学科交叉分析三种论证方法,通过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基础理论论证、国外先进立法例借鉴以及对我国现状不足反思三部分的阐释,提出了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法律对策。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三方面构成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基础,因此对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解决也主要围绕着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法》统一规范全国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并授权各流域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条例》,同时注意促进它们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其次,建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跨行政区域防治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成立全国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统筹管理和协调各大流域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在各流域层面,成立具体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管理,并直接受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管辖;再次,在已构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前提下,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省际协调提出了新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补偿主体的明晰、补偿标准的明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四方面;最后,针对我国水污染法律责任规定过轻的情况,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向,提出了严格法律责任的措施,旨在为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