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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借贷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网络借贷,本质上也是一种民间借贷,是一种基于出借人与在校大学生之间的直接借贷,具有便捷性、小额度的特点,校园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裸贷、校园推广、非法催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严重扰乱了校园秩序,平台未严格履行义务、出借人违约、出借人的求偿权得不到保障等严格侵犯了出借人合法利益,这些都要求对校园网络借贷采取有效的法律监管。校园网络借贷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出借人、网络借贷平台、在校大学生,三者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对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性质的定位,决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决定着法律监管方式,这也是法律监管的具体对象。在我国校园网络借贷法律监管现状中,已经有了一些法律予以规定,但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和意见,且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管细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现状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其中监管主体职权需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规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行业组织需要进一步发挥作用。通过从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美英两国校园网络借贷法律监管的研究,发现国外的法律监管建立在完善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基础上,并且都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而这两方面却恰恰是我国法律监管需要借鉴的地方。针对校园网络借贷法律监管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从立法层面提出制定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以及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本文从执法层面提出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职权、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从守法层面提出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校园金融教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