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出口贸易环境,而且也关系到国内产业与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上升,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国糖精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国外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530多起,而入世后的第一年—2002年就有47起。面对国外反倾销如此巨大的冲击和考验,中国企业显得应诉无力,会计举证、抗辩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表现为:企业缺乏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对反倾销的会计应诉认识不足,缺乏应有资料信息。 基于以上的研究背景,本论文在学习、借鉴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和众多的反倾销案例的基础上,从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实践需要出发,将法学与会计学相结合,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政策设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举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论文的研究结论 1.中国20多年应诉反倾销的历史证明,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之下会计专业的纷争。在应诉反倾销的过程中,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填写调查问卷、应对实地核查及进行会计陈述与抗辩都需要提供大量的会计资料。各国的反倾销法都对这些会计资料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会计资料必须具有可比性、公允性,企业的产品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外,还包括SG&A(Selling and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Costs),即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两部分。因此,将法学与会计学相结合,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待反倾销,对研究中国的反倾销应诉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2.了解西方各国反倾销法中倾销认定时对会计举证的不同要求,是提高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应诉能力,完善中国的相关立法的现实选择。中国的许多企业由于对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不了解,无法提供调查机构满意的会计数据,因而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认定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倾销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比较方法的确定,在这三个方面,WTO《反倾销协议》、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都做出了相应的比较详细的规定,了解了这些相关规定,企业平时就可以加强相应会计资料的积累,应诉时做好充足的准备,做到知己知彼,保证应诉的胜利。同时,中国反倾销的相关立法也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为中国维护其自身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国外对华出口产品反倾销虽然起步较晚,始于1979年,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反倾销的最大针对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6至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一起针对中国产品。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3年6月底,已有27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32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