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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创立的英美法理学形态具有三副面孔:“分析法理学”、“法律实证主义”、“元法理学”。“分析法理学”指明了其使用的语言分析方法,“法律实证主义”标识了其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上的鲜明立场,“元法理学”则强调了其在法理学理论体系中的层次与位置,这三幅面孔分别是从方法论、认识论与理论位阶这三个不同的侧面来界定奥斯丁的法理学传统,对于我们全面理解这种法理学传统具有关键意义。其中,前两副面孔已为我们所熟悉,“分析法理学”这个称谓更是成为这一理论形态的常用标签,但这两副面孔还不够清晰,第三副面孔则是陌生的,三副面孔之间的联系更是悬而未决。在同样的意义上,由英国伦理学家摩尔创立的英美伦理学形态也具有三副面孔:“分析伦理学”、“伦理实证主义”、“元伦理学”,而且,这三副面孔之间也存在对应的紧密的内在联系。可以说,“分析主义”、“实证主义”与“元理论”是分析法理学与分析伦理学分别作为法律哲学与道德哲学所共有的三副理论面孔。通过与分析伦理学的对比观察,分析法理学的三副面孔也变得更加清晰:1.法律实证主义与伦理实证主义具有共同的哲学基础,然而这一哲学基础并不是法国人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而是源远流长的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由此,它们在理论内容上具有类似的反形而上学倾向、功利主义的道德立场以及对规范证成的研究侧重;2.“分析伦理学”作为二十世纪英美哲学“语言转向”的产物,其语言分析方法大致经历了从符号逻辑分析到日常语言分析的转变;“分析法理学”的语言分析方法其实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后果,但在哲学“语言转向”以来,其语言分析方法亦经历了从逻辑分析到语用分析的转变,“分析法理学”升华为戴有哲学面孔的“新分析法理学”;3.正是在哲学“语言转向”的层面上,语言哲学成了“第一哲学”,语言分析方法与思想的预设考察相结合,分析法理学与分析伦理学各自构成了规范法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二阶理论或“元理论”,形成“元法理学”与“元伦理学”。更重要的是,三副面孔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浮出水面,可以概括为如下哲学命题:“实证主义”认识论立场决定了语言分析方法的使用,语言分析方法的使用在哲学“语言转向”以后则提升了“实证主义”的理论位阶。也就是说,第二副面孔伴随着第一副面孔,而它们当中又潜在地蕴含着第三副面孔,因此,这三副面孔其实是“三位一体”的。这种“三位一体”的必然联系之所以同时属于分析法理学与分析伦理学,其深层逻辑朝向了分析哲学的三副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