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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中对P2P网贷在我国普惠金融的地位进行了阐述,由此引出P2P网贷的征信问题。P2P网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一环,但由于进入我国市场时间并不算长,因此存在诸多风险,其中由于其相关配套的征信系统不健全导致的风险首当其冲。第一章对P2P网贷中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了界定,并对其进行了介绍,阐述了P2P网贷中征信的相关意义。P2P网贷亦即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作为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借款信息,从而促成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借贷。本文中仅围绕P2P网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一方是自然人时的相关信用征信的情况展开讨论。P2P征信的经济学意义主要是对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防止,而其法律意义主要是降低相关参与人的违约风险,并降低了洗钱和其他犯罪的风险。第二章对于P2P网贷的征信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阐述,探讨了相关征信中的主体、客体,以及P2P网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P2P网贷征信中的主体包括被征信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和信用信息提供者,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这几大主体都是围绕着征信的客体亦即被征信人的相关信用信息,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义务。信用信息被分类为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而主体之间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也存在限制。同时,关于征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中社会利益的保护往往会与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权利产生矛盾,而如何达到一种均衡是P2P网贷征信中应当注意到的,所以应当重点关注在P2P网贷中作为弱势一方的自然人的相关权利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基于民法理论分析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权利保护散见于各项法律之中,并未规定具体的个人信息权。而在P2P网贷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亦有涉及,并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第三章讨论了主要的P2P网贷中个人信用征信的模式。国外的P2P网贷征信模式分为私营机构型、公共征信系统型和混合型,而我国的P2P网贷的征信以公共征信系统为主,也存在着私营机构,主要可分为网络金融征信机构系统、第三方机构征信模式,此外,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大数据征信”模式和“云征信”模式均是新型的征信体系,对我国的征信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冲击。第四章对P2P网贷征信的现有监管进行了评述,并特别对P2P网贷征信中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这一方面进行了专门阐述。现有的个人征信监管模式根据其社会的征信模式,可相应分为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日本模式。我国目前的征信监管模式与欧盟更为相似,相关征信更为集中。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中对于外商征信机构亦有所规制。第五章阐述了P2P网贷征信的现实性难题,并参照国外经验,对P2P网贷征信系统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我国P2P网贷征信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风险,其次有关P2P网贷和个人征信的法律规范缺失且效力层级较低;对于P2P网贷征信的监管尚在摸索之中,且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征信系统被分裂成“数据孤岛”。对此,应当对P2P网贷和个人征信的相关立法予以完善,完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加强对于P2P网贷征信监管。最终,主要结论是目前无论是我国P2P网贷行业还是相关的个人征信业尚处于起步的阶段,均需要立法进行进一步的规制。在P2P网贷的征信中,应尤为注意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避免对于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滥用。P2P网贷中的征信这一问题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自发产生的,具有很多异于线下普通的金融征信或个人征信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相关监管应对其进行更为严格和深入、更适应其特点的监管,扶植其健康发展。总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明确行业监管框架,是P2P网贷乃至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迈向信用国家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