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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进行职业足球市场化改革以来,在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举办的全国各种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中,时常出现一些比赛结果被人为操纵的不正常的比赛。广大球迷、观众、新闻媒体将操纵这些比赛结果的行为形象地称为“假球”、“黑哨”、“赌球”、“赌哨”、“关系球”等等。 这些操纵比赛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足球内部行业规章自律和外部行政规范监管的控制。此时,刑法干预作为补充性的、最后性的规范手段应该介入到对操纵行为的制裁中。 笔者在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刑法理论和刑法干预操纵比赛行为的实践,对操纵比赛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对刑法干预操纵行为进行了一定深度地探讨,最后提出了完善刑法干预我国操纵行为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首先对操纵我国职业足球联赛比赛行为的情况做了一次介绍,归纳出了操纵比赛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介绍了迄今为止我国第一次用刑法干预操纵比赛行为,即裁判员龚建平受贿操纵比赛的“黑哨”案件的刑事司法实践和由此产生的刑法理论界对“黑哨”性质的争论,并提出了自己分析包括“黑哨”在内的操纵行为的观点。 第二章对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性质、内部构成和与联赛相关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总结出了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