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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在很久以前就出现了,到现在已有近百年历史,但其真正的发展主要从二十世纪60年代末开始,当时国际油价高涨,美国经济处于滞涨状态,美国政府为摆脱困境,对现金股利的发放进行了管制,所以公司的管理人员选择股票回购来代替现金股利的发放。股票回购后来也用来提升公司的股价和反敌意收购。虽然股票回购很早以前就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应用,但是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我国首个股票回购案例出现在1992年,是小豫园并入大豫园事件,在之后的十几年里很少出现回购案例。直至2005年6月,我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这才打开了股票回购这一扇大门,从此出现大量股票回购案例,但是这些案例大部分是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进行的,主要针对国有法人股,而不是社会公众股。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正式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这一法规的出台展现出我国在股票回购上积极的态度,法规出台之后,大量的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但是由于之前国内股票回购案例数量很少,所以股票回购对公司股价影响的显著性检验论文并不是很多,因此这些上市公司对于在我国进行股票回购所能带来什么样的效果还不是很明确。本文将采用计量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行为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程度进行测度,并确定股票回购行为对公司股价是否具有显著的正向效应,本文得到的结果不但可以丰富我国股票回购这一类文献,还可以为将要进行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参考,所以本文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本文以我国股票市场上所有A股上市公司发生的股票回购案例为样本,采用市场模型法对发布公告的上市公司的异常收益率进行估计,并根据得到的异常收益率进行学生T检验和Corrado提出的非参数秩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判断公司股票回购行为对公司的股价是否具有显著的正向效应。根据实证结果,本文主要有以下结论:第一,发布股票回购公告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有显著的正向效应。本文观察发现,当一个将要发布股票回购公告的公司在公告发布之前股价不会出现明显的波动,股价一直处于很稳定的状态,直到公告发布日的前一天公司股价才出现了正向的波动,这种现象会持续到公告日当天,随后异常收益率会迅速减小甚至达到负值,但总的来说,在公告日后的累积平均异常收益率都是正的。本文对这一正向的异常收益率进行了显著性检验得知,公告日前一天的异常收益率是正向显著的,而公告日当天的异常收益率并不显著,在(+11,+14)期间内的累计平均异常收益率是正向显著的,这也就说明股票回购行为对公司股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第二,我国股票市场上可能存在内部交易行为。从本文得到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平均异常收益率在公告日发布的前一天就出现了显著的正向反应,并且这一反应在公告日的前一天之后迅速变小,在公告日当天,虽然上市公司的平均异常收益率是正的,但是并不显著,而且在公告日的后一天上市公司的平均异常收益率是负向显著的。这一现象表明,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可能存在内部交易行为,有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获取利益。第三,有可能存在机构投资者利用股票回购之际将所持有的股票进行套现。由实证结果得知,在公司宣布股票回购公告之后,公司的累计平均异常收益率为正,也就是说,股票回购可以为本来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带来收益。在(+11,+14)期间内上市公司的累积平均异常收益率正向显著,但是之后的累积平均异常收益率开始下降,并且(+17)日的平均异常收益率变为负数,这一现象表明有可能有投资者大量的抛售手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而普通投资者很难完成如此显著的影响,所以有可能存在机构投资者利用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时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套现。第四,我国有关股票回购的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持股人是少数的几个大股东,所以在决策是否回购股票时,往往很难兼顾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得公司在决策时往往是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来实现少数几个大股东的利益,社会公众投资者们的利益则更加没有保证,信息不对称也使得公众投资者们得不到应有的利益。所以我国需要加紧完善与股票回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不要只局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章制度,使得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