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世界经济自由化的发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最先从美国发展起来。尽管该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遭到学界的质疑和抵制,但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或地区仍然确立了该域外适用制度,以打击国际垄断行为,保护本国市场的生存和发展,保证国内消费者使用物美价廉的产品。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以美国和欧盟的发展最为完善,确立了效果原则、合理管辖原则、经济一体化原则、履行地原则等理论基础。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维生素C企业遭到了美国反垄断域外适用的诉讼。2013年3月14日,美国纽约州东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裁定本案原告损失额为5410万美元,中国维生素企业河北维尔康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连带赔偿原告共计1.5323亿美元。中国商务部立即发表声明,认为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判罚。本文引出这个案例,重点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分析了几种豁免情况,从而为政府、行会和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反思与启示。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章引言中,简单介绍了问题提出的背景、研究工作的意义以及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在第二章中国维生素企业被诉案中,简要介绍了案件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最后介绍了案件的最新判决结果并作出了简要的评析。在第三章中,介绍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念和发展过程,分析了美国的域外适用制度。同时分析了效果原则和合理原则等理论的合理之处和缺陷。第四章评析了在这个案件中我国应诉的不足之处。包括政府、行会服务的缺失以及企业认识的不足。第五章通过分析本案,提出了一些策略与建议,希望更好的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最后,通过整篇文章对反垄断域外适用制度起因和确立、发展的分析,得出结论:域外适用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因为我国的经济尚在发展阶段,法律不完善,面对汹涌而来国外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不小的挑战。但是我们应当理解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面对维生素C企业诉讼案这样的风险和压力,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国力的日益增强和我国反垄断法律部门的逐渐完善,随着新一届政府对改革开放的更加重视以及行会职能的逐渐转变,我国应当积极参加双边、多变国际交流合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