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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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过程中,专利效力认定权“行政单一化”模式带来的问题愈加严重,无法适应知识产权的大保护格局。赋予法院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是解决专利侵权诉讼受制于无效宣告程序的有力方式,但该权力如何构建,如何保证我国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是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除了绪论及结论部分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专利效力认定权的配置及其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专利效力认定权“行政单一化”配置,该权力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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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过程中,专利效力认定权“行政单一化”模式带来的问题愈加严重,无法适应知识产权的大保护格局。赋予法院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是解决专利侵权诉讼受制于无效宣告程序的有力方式,但该权力如何构建,如何保证我国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是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除了绪论及结论部分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专利效力认定权的配置及其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专利效力认定权“行政单一化”配置,该权力配置模式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当下法院不具备认定专利效力的权力存在较为明显且严重的问题:被告恶意拖延诉讼导致侵权诉讼久拖不决,法院判决作出以后得不到积极主动执行,危及了司法的权威性。在专利效力认定权“行政单一化”状态下的专利侵权诉讼对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提出了现实需求,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使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成为可能。第二部分,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的范畴分析。专利效力认定的对象是专利权,专利权的性质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对其作出认定。“私人财产性”是专利权的固有特性,关于专利权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纠纷,专利权的认定同样具备民事司法认定的内在属性,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过程中认定专利权效力并未超出其司法职权的行使范围。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而存在,具有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提升专利侵权诉讼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等功能。其与其他相关权力协同行使,共同致力于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第三部分,构建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的规则。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规则是由各个要件构成的,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启动时间、请求的主体、前提条件以及效力四要件组成了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规则的内容。规则的解构明确了权力的行使方向,法院行使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不以“明显无效”为限制条件,采用复合性审查方式并且审查范围应当受到限定。因《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抗辩规则也对以上要件作出了相同的限制且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权无效认定具备相同点,故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规则可以与现有技术抗辩规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第四部分,提出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的实现机制。因技术的专业性对技术事实查明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为使法院正确行使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应当通过设立技术法官制度、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等方式以保障专利效力司法认定权的行使。司法权应当与行政权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坚持司法相对性与行政对世性,建立司法与行政信息联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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