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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河北省林权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和农户对林业发展的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征。但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的林权制度安排成为林业发展的一大桎梏。2005年河北省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此为背景,在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其在实践中进行的创新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和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研究首先以产权理论为基础,将林权概念界定为对森林、林地和林木享有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和处置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束的简称,分析了林权主体、林权客体及林权的特征,清晰界定了研究对象。以制度变迁理论为理论依据,分析了建国后河北省在“三定”时期和“四荒”拍卖时期进行的林权制度变迁,对两次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以及两次林权制度变迁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渊源和现实选择。
本研究在对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形式、内容、进程和规模进行描述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呈现出如下特征:政策上保持相对稳定,林权私有化程度和市场化趋势逐步增强,更加强调林农利益等。从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两个角度分析了林权制度安排对林业发展的桎梏。本研究根据当前对林业需求的多样化特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方面因素,设计了包含6个一级指标和26个二级指标在内的指标评价体系;运用综合评分法、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方法、主成分分析法等评价方法对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进行了系统评价,并得出结论如下:
1.森林资源迅速增长并得到了很好保护。如:造林面积逐年增加,森林病虫害及火灾发生次数逐年减少,确保了森林资源的逐年增长。
2.随着主体改革深入和配套措施的落实,农民收入不断增加。
3.森林资源的增长促进了生态改善。
4.解决林权纠纷有利于促进林业和谐发展。河北省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解决了遗留下来的林权纠纷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促进了林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