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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我国第四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入了IPO自主配售制度,而在网下配售新股时,"价格优先"仍然是承销商采用的主要原则。关于承销商如何配售新股主要存在两种理论,询价理论和承销商偏好理论,其中承销商偏好理论又分为承销商佣金偏好理论和承销商偏好长期持有者理论。询价理论在我国并不适用,我国已有学者对新股发行中承销商佣金偏好理论进行了研究,发现在摇号抽签配售方式下,承销商基于自利动机会将新股配售给与其具有佣金关系的基金公司。我国新股发行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地变革之中,新的制度背景下承销商佣金偏好理论是否仍然成立,承销商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对基金公司的报价行为有怎样的影响仍需进行进一步的探究。因此,本文基于非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使用实证和规范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2014年3月1日-2015年11月18日,在我国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研究样本,首先对承销商佣金偏好理论进行了研究。实证结果显示,在IPO前一年基金公司支付给主承销商的交易佣金越多,基金公司报价的有效性越高,而基金产品的溢价率越低,并且在信息不对称程度高的样本组中,基金公司申报价格更加精准。此外,在存在单个报价限制的情况下,IPO前一年基金公司支付给承销商的交易佣金越多,基金公司参与新股询价的基金产品的数量越多,获得配售的新股数量也越多。实证结果表明,新的制度背景之下,承销商佣金偏好理论仍然成立,即在新股配售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承销商和基金公司的利益输送关系。此外,国外有关研究表明,IPO配售过程中承销商偏好长期持有者。理论上机构投资者是信息的投资者,承销商将新股更多的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可以防止机构投资者打新股,机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股可以看作承销商对机构投资者的回报。因此,本文在承销商佣金偏好研究的基础上,对新股上市之后,获得配售的基金公司偏向长期持有还是短期持有新股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实证结果显示,IPO前一年基金公司支付给承销商的交易佣金越多,其在新股上市之后的换手率越高,基金公司越倾向短期持有获得配售的新股。实证结果表明,在新股发行市场上,承销商偏好将新股配售给长期持有者的观点在我国并不成立。基于自利动机,承销商并没有将新股配售给具有价值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而基金公司通过支付交易佣金与承销商的利益输送,是为了获取新股上市的短期的无风险回报,而不是长期持有新股。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我国新股发行过程中的监管改革有一定的启示。首先监管部门应该持续加强对IPO过程中利益输送的行为的监管,防范影响新股配售公平性的利益输送问题,并且加大对IPO定价、配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次针对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优先配售制度实行之后,基金公司的短期持股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对新股的持有期限做出一定的限制,防止基金公司的短期投机行为,保证新股持有者中理性投资者的持股比率。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基于非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不对称理论,检验了在新的发行配售制度下,新股配售过程中存在的承销商佣金偏好理论,以及承销商佣金偏好对基金公司报价行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检验了承销商偏好长期投资者理论。本文研究的创新性在于,首先,研究了变革之后新股发行制度背景下承销商佣金偏好理论对基金公司报价行为的影响,从而验证了承销商佣金偏好理论。其次,首次检验了承销商偏好长期持有者理论在我国新股发行配售中的适用性,补充和丰富了承销商偏好理论的研究内容。但因笔者研究能力和研究时间的局限性,在本文的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可能存在不足之处。此外,新股发行配售过程中,影响询价、报价、申购、配售等的因素很多,本文可能存在考虑不周全之处,可以作为下一步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