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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诉前纠纷解决机制。该规则在电商领域的适用,使得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可以直接向电商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平台下架或删除相关商品、服务信息,进而快速有效地制止侵权、防止侵权损害的扩大。该规则的适用极大地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升了维权效率。此外,该规则也为合理认定电商平台的帮助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标准,只要电商平台符合规则所确定的免责要求,就不需要为平台内的商户所实施的各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极大地降低了电商平台在运营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电商平台的创新和发展减少了后顾之忧,客观上推动了电商经济的发展。可是,当前我国立法规定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却存在着对电商平台过错认定标准不合理致使平台侵权防治能力难以发挥、对权利人和被投诉人利益保护失衡的重大问题,使得该规则在电商领域被大量滥用,沦为了部分恶意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该规则的滥用极大地破坏了电商领域公平健康的交易环境,亟待完善。本文详细介绍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起源背景及其规则逻辑,描述了该规则当前在我国电商领域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给出了针对性的解决之策。希望本文能为“通知-删除”规则今后在我国电商领域的更好适用做出一些贡献。第一章首先回顾了“通知-删除”在美国的设立背景、分析了“通知-删除”的合理逻辑以及规则设立的目的与意义。明确“通知-删除”是“避风港”规则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初的功能是作为判断信息存储服务和链接服务网络提供者是否承担间接责任的标准。再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法律规范中的“通知-删除”规定的对比,了解该规则在我国适用发展的历史情况。最后分析了将“通知-删除”适用于电商领域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二章描述了当前“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领域适用中遭遇的困境。第一大困境就是错误通知频发。这些错误通知不仅形式多样,而且数量巨大。第二大困境是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在遭受恶意通知时缺少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处于被动挨打的不利处境。第三大困境则是由于审查要求和审查标准的缺失使得电商平台在应对投诉人的通知时束手束脚,难以发挥电商平台对错误通知拦截过滤的功能。第三章分析了造成当前“通知-删除”适用困境的两大原因:第一,对电商平台过错认定的标准不合理。由于对电商平台过错的认定采取了过错推定模式,使得平台在应对侵权通知时缺乏足够的自由决策空间,平台侵权防治能力难以施展,“通道化”的平台功能无法应对规则滥用的挑战。第二,现行规则对投诉人的投诉要求以及错误投诉成本设定的过低,并且未充分给予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这种对投诉人和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权利义务设置的不平衡,给了部分投诉人滥用该规则损害被投诉方的可乘之机。此外,由于在电商领域,通知平台对相关商品进行下架或删除往往牵涉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投诉人完全可以通过滥用规则谋取现实的利益,丰厚的回报又极大地刺激了投诉人滥用该规则的冲动。上述的两大原因最终导致了“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领域被大量滥用。第四章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通知-删除”规则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了解这些国家在“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平台义务和具体适用规定要求上的异同。并分析了各个国家(地区)之所以在适用该规则上选择了不同立法选择的原因,进而为我国对该规则的适用提供良好借鉴。第五章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在对电商平台过错的认定上,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以“善意管理人”标准判定电商平台是否真的存在的过错,并以“审慎、合理”的标准对平台所采取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判断。其次,在对电商平台治理能力的解放上,应当支持电商平台对投诉人的通知进行实质审查、赋予平台自行确定审查标准的自治空间、鼓励其发挥技术优势建立诚信投诉系统,并且从现实条件出发,要求电商平台发挥技术优势、履行管理者义务、承担更多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侵权防控义务。再次,通过要求投诉人提供担保、明确错误通知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来提升投诉人的通知成本,加强对被投诉平台内经营者的损失救济。最后,通过提升反通知效力、完善通知删除规则程序构造,提升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自我权利救济能力,以更好地实现规则适用中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权利义务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