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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在我国基本法律层面设置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措施。作为死刑缓期执行的一种附加措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使得我国刑法中出现了绝对意义的终身监禁。作为自由刑的一种,部分学者对其设置欢欣鼓舞,认为是我国刑法适应世界范围内逐渐废除生命刑和身体刑的一个重要举措。部分学者则批评其迎合大众情绪,有情绪化立法的嫌疑。但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的设置,在罪名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刑罚裁量等方面,和国外终身监禁相比,有自己明显的特色。想要深刻理解这一制度设置,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于制度设置初衷,服务于刑法的整体目标,既要清楚终身监禁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它背后的刑法理念,也要立足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终身监禁进行了历史的考察,肯定终身监禁作为自由刑的一种,尤其是在替代死刑方面,在历史发展进程的长时段来看具有积极意义。在针对这一制度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历史上出现过的终身监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获得对终身监禁进一步的认知。第二部分根据刑罚论以及国外实践经验,对我国刑事立法进行思考。考察终身监禁的相关立法背景,肯定了该制度引入我国刑罚体系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法上的终身监禁制度依次从适用条件、时间效力、刑罚裁量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先从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罪名、适用条件的界定入手,明确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仅适用于贪污罪,也适用于有一定争议的受贿罪。关于终身监禁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实际上即该制度的溯及力问题。终身监禁溯及力的问题不但需要遵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且涉及我国立法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关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裁量问题,本文认为,终身监禁的刑罚裁量既要考虑终身监禁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也要考虑刑法的整体价值取向以及刑法的发展趋势。本文对一些学者分析指出的终身监禁制度设立后死刑从二分法过渡到三分法的提法提出了质疑,本文认为我国立法上的终身监禁制度仍属死刑缓期执行下的一个细分措施,故在适用上从属于确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虽然附终身监禁的死刑缓期执行在事实上会挤压死刑立即执行的空间,但并非原本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在修正案(九)施行后改判附终身监禁的死刑缓期执行。所有刑罚裁量仍应基于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作出。执行层面,本文主要考察了死缓执行期间重大立功以及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的重大立功可能出现不平衡的后果,这是后续刑法修订或司法实践应予以解决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