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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历来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在各种证据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英美法通过证据可采性规则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控制,以实现公正解决纠纷的目的。在我国的证据规则中证据可采性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使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极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法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为我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英美法中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基本问题、美国成文法中的民事证据可采性规则、我国建立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必要性、证据可采性规则和中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改革。本文第一部分——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可采性的基本问题。通过分析,厘清了相关概念的范围及含义,同时明确了英美法中证据的类别及对证据分类的价值;划分了证据可采性概念范围,并得出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容仅包括传闻证据和意见证据的结论;明确了传闻证据和意见证据在定义、规则及例外方面的理论问题;对证据可采性的制度环境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二部分对美国证据规则的法典化运动进行了回顾和介绍,并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特殊地位进行了讨论。同时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涉及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建立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这部分中,首先讨论了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律及证据法律的现状。其次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原生制度环境、我国目前相应的制度环境进行分析,论证了移植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可行性。本文第四部分是证据可采性规则和中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改革。通过本文前三部分的论述,作者对在我国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完善证据可采性规则提出了建议,并对相关的制度的建设提出了设想。本人相信,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经过充分地研究、讨论和谨慎地制度移植过程,一定能有效促进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