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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涉及许多税收政策和技术问题,它对于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在广泛搜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各国实践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之间的选择;二、税率结构模式的选择;三、税率累进路线的选择。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之间的选择。通过对支持比例税率与支持累进税率的各种学说进行理论分析,最终得出结论——个人所得税应该采用累进税率形式。 首先,从公平角度出发,“能力说”是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的科学依据。“能力说”,也即量能负担原则,是指纳税人应该按其能力的大小来负担税收。笔者认为,收入作为衡量个人纳税能力的标准,它具有两方面特点:第一,个人的能力会随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地提高,但是能力提高的比例却要大于收入增加的比例;第二,缴纳同等金额的税款,高收入者所感受到的牺牲要低于低收入者。因此,只有实行累进税率,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当今各国对税制的设计都是建立在经济运行基础之上的,所以效率原则是衡量税制优劣的另一项重要指标。累进税率具有“内在稳定器”功能,能够对经济运行进行自动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适合采用累进税率形式,对经济运行及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以使资源达到更有效配置。 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主要解决宽免额加单一比例税率与多级累进税率两种模式之间的争论,并最终论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应该采用多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但税率的级次不应过多。 一些学者认为宽免额加单一比例税率构成的税率结构同样具有累进性,而且利于征管。笔者以美国为例,通过数学分析,得出结论——单一比例税率的累进性要大大低于多级累进税率,无法实现有效的调节职能和量能负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