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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形式上,可以把犯罪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由于不作为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对其概念刑法条文也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因此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本文运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比较深入细致的探讨了不作为犯罪的嬗变过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及其来源;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不作为犯罪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第一章简述了不作为犯罪的嬗变,列举了国内外关于不作为的学说,认为不作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该行为在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通常外在表现为“消极”或“静止”,因具有作为义务而被特定化,在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起着促使或放任危险状态的作用。在不作为的行为性方面,探讨了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行为理论,认为不作为客观上的可感知性和主观上的过错性充分说明不作为具有行为性。不作为犯罪是指具有作为义务而被特定化的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成立的犯罪。第二章考察了不作为犯罪的分类,对不作为犯罪规范结构理论进行评析。依通说理论,可以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在不作为犯罪的规范结构上,认同不作为犯罪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第三章阐述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及其特征,对国内外作为义务来源理论的各种学说进行评析,指出各国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理论的发展趋势及其研究重点,具体阐述了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第四章论述了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列举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有关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并对它们进行评析,同时归纳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并用图表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链条予以表示。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存在因果关系,但不作为行为在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展变化中是外因,它和受害对象的缺陷的内因共同引起了危害结果。不作为行为在因果关系中主要是放任和促使了一种危险状态,通过受害对象的缺陷的内因对危害结果起作用,并且在特定环境下,常常能够起到主要的决定作用。第五章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类推解释方法和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提出通过刑法理论解释和刑事立法对此予以解决,同时对各种刑法理论解释进行评析,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有关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