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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进口不合格食品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我国对进口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也越来越重视。随着对进口食品安全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进口食品的监管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形成到完善的过程。然而,在进口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由于我国立法较晚,食品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先天不足,相关标准更新缓慢,导致我国在进口食品立法方面无法与国际接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够完善,风险评估体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和食品企业诚信体制建设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进口食品安全,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监管体系的改革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同时,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内民众膳食结构的改变,进口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进口食品的生产、运输、仓储等环节多在境外完成,我国民众对境外的病毒可能具有先天的免疫缺陷,政府又缺乏有效监管,且国际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具有波及范围广、破坏力强、影响深远等特性,进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的研究,对保障国民饮食健康、净化国际贸易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目前,国内对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从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入手,研究食品标准体系、信用体系和风险体系,以期改进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从而达到提升政府监管效率,净化进口食品贸易环境的目的;另一类主要致力于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立法,提出扩大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事故主体范围,优化进口食品刑法保护路径,从立法的角度上改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现状。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近趋完善,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学者将研究方向转向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和食品供应链研究等保障机制,将其作为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补充,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论文从我国现阶段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入手,分析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以进口商与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为切入点,运用不完全信息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学原理,通过建立进口商与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模型,研究不同条件下进口商与政府监管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博弈结果显示,政府在保障进口食品市场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只要政府对违法进口商的惩罚力度足够大,对合法进口商的商誉保护充足,就能有效净化进口食品贸易环境。其次,政府的监管成本过高会影响政府的监管积极性,而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政府声誉损失较大时,更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再者,当国家给与监管部门的激励与监管部门付出的成本有较大差额时,进口商与监管部门之间更容易产生寻租关系,监管部门渎职的可能性会越高。依据我国在进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上存在的不足,运用博弈论分析信息披露、惩罚力度、企业声誉得益、政府监管成本、政府声誉损失、政府的激励等因素对进口商行为的影响,从博弈的视角分析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的成因,从而提出完善进口食品法律规制的建议。在立法上要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完善进口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路径,扩大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在监管模式方面,要改进监管模式,降低监管成本,注重诚信企业的商誉保护,加强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同时,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WTO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