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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与之相伴的是愈演愈烈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象。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详尽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但是,上世纪末的刑事立法成果在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显露出一定程度的脱节:1、在理论上,刑事立法的基础脱离了知识产权理论的最新进展,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私权本质缺乏正确认识,观念上尚未实现从“管理”到“保护”的转化;2、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具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设置上均有不足。这样的最终后果是,立法上的严苛规定却未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欠佳,也给其他国家抨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供了口实。因此,笔者试图从知识产权的视角研究这一交叉学科,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私权本质出发,重新审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探讨具体可行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刑罚配置。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笔者首先界定了本文论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的含义,其次,笔者比较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界通行的两种定义方式,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识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通过界定相关概念,笔者力图使本文的论述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接着,简要考察知识产权形成的历史轨迹。最后,通过比较对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不同学说,揭示知识产权——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或商业标志权——都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财产权,具有显著的私权属性。笔者认为,只有正确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在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中,才能纠正传统的“管理”思想。 第二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研究。1、主体要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类型犯罪主要是单位犯罪。2、主观方面。(1)笔者讨论了如下问题:在犯罪目的上,我国刑法典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是否合理。(2)其次,笔者分析了是否应该取消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内容,从而建议将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统一为故意。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作为一种没有公示的财产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保护程度上应比其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