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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电子合同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缔约环境的变化使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订立、生效等诸多方面产生了巨大差别。在电子合同的订立阶段由于受缔约媒介的影响会使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面临挑战。在电子合同成立后,电子错误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基于电子错误产生的原因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分类,可将电子错误的产生原因分为:人为原因电子错误和非人为原因电子错误,基于不同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子代理人制度作为电子合同领域的特殊法律制度是非人为原因电子错误产生的主要因素,应结合电子代理人的特点对由此产生的对合同效力的确定作出不同的判断。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电子合同的基本概念、电子错误的概念、传统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错误以及对电子错误与传统合同法中的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进行了比较。第二章对电子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送期望缔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针对要约作出承诺,待承诺到达相对人时合同即告成立。由于电子合同缔约环境的特殊性,使电子要约的撤回面临障碍。能否赋予要约人对电子要约撤回的权利,要约人如何撤回电子要约,便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第三章以电子错误产生的原因作为逻辑起点,将电子错误的产生原因划分为人为与非人为原因。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通过赋予当事人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权,追究相关侵权人侵权责任等方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对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以电子代理人制度为代表,通过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提出当电子代理人作为缔约主体参与合同缔结活动时,由电子代理人产生的电子错误造成合同效力瑕疵的救济方法。第四章基于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找出电子合同立法的空白。提出我国未来电子错误立法的立法模式选择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