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预决事实的效力规则作出修订:“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预决事实效力规则在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诉讼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预决事实效力规则自制定以来已经过多次修订,但目前依旧缺少对其适用的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该规则在实践中适用混乱的后果。学界对预决事实效力性质的认定也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预决事实的效力规则作出修订:“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预决事实效力规则在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诉讼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预决事实效力规则自制定以来已经过多次修订,但目前依旧缺少对其适用的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该规则在实践中适用混乱的后果。学界对预决事实效力性质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本文以我国实务经验与现有理论成果为依据,结合域外相关的优秀经验,围绕预决事实效力的性质、主客观范围、适用层次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预决事实效力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预决事实效力的制度现状,梳理了我国有关预决事实效力的法律规定,并通过案例检索归纳出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二部分从预决事实效力性质的源头出发,梳理了我国学界对预决事实效力性质的不同观点,主要有预决事实效力否定说、拘束性效力说以及证明效力说,并在此基础上辨析其性质,主张预决事实效力是一种非拘束性的事实证明效。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有关预决事实效力的理论和制度,通过总结和借鉴域外优秀经验,为明确我国预决事实效力的性质及其适用提供启示。第四部分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案例的视角出发,先对判决理由的效力进行类型化,再进一步对预决事实效力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类型进行具体分析,使得预决事实效力规则的适用具有可操作性,以期为我国提供一个系统性方案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其他文献
抵销,作为债的消减方式,可以简化清偿,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过,在诉讼中如何主张抵销抗辩仍属于立法的真空地带。司法实务中,因为程序法的空白,致使各法院对该问题审理同案不同判。司法无序妨害抵销制度发挥效用,阻碍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亟需从理论出发,结合实际案例,总结研究抵销抗辩制度,以期形成统一裁判规则指导实践。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抵销抗辩基础理论的解读。对实体法上抵销的
关于流担保契约的争论自罗马法时代贯穿而来,延续至今。以往流担保契约的严格禁止实属矫枉过正。新近各国(地区)民法改革都对流担保契约作了限制性允许的修正。整体来看,流担保契约具有贯彻意思自治、促进担保物权创新和提高担保物权实现效率的优势,但同时其极易违反公平原则,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和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分开来看,流担保契约的优势对应的是其移转所有权的形式,弊端对应的是其不清算的实质。所以,对流担保契约
人之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者无论如何审慎开展立法工作,仍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周延之处。法律总是难以清晰、完整地表达和涵盖各种社会关系,更难以准确预见社会的变迁发展。为了使法律尽可能既规范、简练、完整,保持相对稳定,又能满足调整社会现实关系的需要,在法律文本中设置兜底条款就成为立法者的首选。尽管兜底条款的存在有助于堵却漏洞、严密法网和维护公民权利,但是兜底条款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给法官裁判案件带来相当的
药品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既具有商品属性又具有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生物特性,其在人类生存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新药研发、专利保护、注册审批、药品获取的全过程中,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公共健康的迫切需求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为寻找三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运而生。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社会公众的用药需求对于药品的质量和数量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运用广泛和频繁的争端解决途径,常常出现在大型跨国破产案件中,与破产程序产生重合或交叉,甚至是冲突。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破产当事人所约定的国际商事仲裁地在破产程序启动国境内时,有关的仲裁协议还能否得到执行或者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可否继续进行?二是当破产当事人所约定的国际商事仲裁地在破产程序启动国境外,甚至是在与当事人无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国家时,破产程序启动国的破产法能否以
“大数据”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用户屡见不鲜的词汇,而大数据技术就起到将我国适用互联网的众多网民个人信息收集并以独特的算法进行加工整合的作用,这一任务本质上起源于我国以央行为中心的传统个人征信制度。央行征信总体反应的信息内容非常局限,效率与流通速度也呈现延迟的状态。相比之下,大数据个人征信对传统个人征信业务具有创新式的意义,其不仅实现了信息来源的多样性,更突出了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及时性。但是大数据个人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自2018年正式确立以来即备受关注,这表明了我国对刑事诉讼领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态度的转变,有助于防止部分案件久拖不决,提升诉讼效率。另外,在适用范围中将境外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嫌疑人纳入,进而对相关犯罪进行追诉,对缺席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表明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实现追逃追赃目标的决心,2020年首次对潜逃境外长达19年的贪官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更是对腐败分子进行了有效震慑。但应注
<正>复习课的目标怎么定位?为复而复,是重复操练经历过的问题,让生疏变为“熟练”;还是让学生再经历、再成长,找到知识的内在联系与规律,由一到二,由二知三呢?在习题的选择上是蜻蜓点水,一题再一题地做,还是精选典型,将知识点与点之间有效地整合起来,让学生感觉过程是好“玩”的,又有新的发现,有新收获,思维又得到发展?笔者设计了《多变的周长》这一拓展课,试图探索复习课如何“学而有趣、旧中有新、练中有思”。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存在有相当的争议,在旧有的民法体系中,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逐渐趋向多样化与复杂化,人们在合同中的精神利益诉求也在日益增加,这种现实需求的反馈最终在法律上体现为《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的第996条之规定。然而,由于第996条立法语词的暧昧不清,以及在该条之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得到一般性适用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向不当履职的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的案件数量激增,但我国现行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非常欠缺,且不同部门法的规定存有不一致之处。我国《劳动法》第102条及《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但问题是能否反面推知除了这三种情形外劳动者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可惜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做出回应。而新出台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