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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增设的一个全新的制度,无疑是一次创举性的重大改革,是在借鉴国外有关禁止令制度,结合我国过去管制和缓刑得不到有效适用的具体情况下而注入刑法典中的一个全新的规定,其内容在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情况而令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不仅能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还能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等人的安全,起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本文从禁止令的基本规定入手,由浅到难探讨至禁止令的理论基础,再在基本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具体的实体规则中的问题,最后对禁止令的未来发展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所以,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研究部分,主要讨论禁止令产生的主要原因、禁止令的类型和特点以及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具体而言,先说明禁止令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与有效监管管制和缓刑措施的基本要求,再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规定对禁止令的类型、特点以及法律性质作一个基本的阐述,为接下来的理论分析打下基础。第二个部分着重探讨禁止令的理论基础,这也是继禁止令施行以来,很少被讨论到甚至被忽略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禁止令是报应与功利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均衡原则及其延伸要求,更是刑法保障和保护机能统一的要求,这是禁止令研究中的一个难点,也是在现今研究中一个较为新颖的观点。第三个部分分析和研究适用禁止令的实体规则,先分析判处禁止令的机关、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及期限,再深入分析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的这三种禁止令的内涵,以及结合实际情况对某些问题提出见解和建议。第四个部分分析和研究执行禁止令的实体规则,从禁止令的执行主体、执行禁止令的具体措施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及结合实际情况对某些问题提出见解和建议。第五个部分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禁止令的发展和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主要探讨禁止令的未来,即对假释人员应否设置禁止令以及禁止令独立成为资格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