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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由此导致了社会需求向多角度转化。多样化的发展条件和形势决定了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都有无法修复的弊端,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出现诉讼效益不高,诉讼费用昂贵等不足。因此法官应给当事人必要的协助,准确及时地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在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都平等的环境中,进行攻击防御。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适用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释明权不但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实现实体权益的条件,而且能够给予当事人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推进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受辩论主义约束的法官释明权,不仅能限制和纠正当事人主义的不合理的因素,也能完善和强化其合理的因素,实现司法高效性和维护司法权威。但释明权制度的理论问题和实践研究在我国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因此,本文对法官释明权基本问题及其在我国的制度完善进行阐述。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基本理论,包括释明权的概念及特征、释明权的性质、释明权的种类、释明权的价值、释明权的功能、释明权与相关理论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比较研究;第三部分评析了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现状,着重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问题的原因所在;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内容的构想,包括完善的基础和现实需要、完善的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