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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制的成功与否,一方面决定于税制本身的完善和健全,另一方面则决定于税制所运行环境的匹配程度①。外部环境的变化深刻影响着税收环境的变化,无论是1984年的财税分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税收环境每次的变化都统一于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变化是自变量,税收环境的变化是因变量。外部环境每一次大的调整都会体现在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来,而这些征纳关系的调整又会影响到税收征管中来。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升了财政的地位,强调完善立法,即财政收支更需要法律的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我国税制改革历来是自上而下的,而用一个词来形容十八大以来税收环境变化背景,那就是“新常态”。“新常态”下,中国经济改革势在必行,当前宏观的经济环境、法治环境已经发生一些显而易见的转变,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新常态”带来的征管变革的改变自然应该成为研究的一个重点。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增值税将于2015年底覆盖整个流转税环节。2020年以前将完善税收立法,全面落实税收法定主义。与此同时与税务机关密切相关的财政领域、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中,新预算法和新公司法相继出台,行政诉讼法迎来重大变革,这些改变会将新时期的税收法律关系带向何处?税务机关承载着优化税收经济环境的重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对推动整个经济改革进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面对十八大以来税收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我们要紧跟改革步伐,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本职,面向全面深化改革这个大背景,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在不断的提高认识和不断实践中提高基层税务机关征管质量。文章拟通过历次税收环境的变化和当前税收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环境变化情况下征收管理的转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推出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应对税收环境的变化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