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程序法作为保证刑事实体法正确实施而制定并单独运行的法律,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和独立的价值追求。但刑事程序因为各方面严格的限制和影响,实践中各方利益的实现就显得无暇兼顾。不应当使某一方的利益具有绝对的优先选择权,若只为了实现国家刑罚权则会矫枉过正,必须把各方利害关系人(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也充分考虑并得到体现,权衡各方利益,兼听则明才能最终维护社会的稳定,价值追求也能获得认可。在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进程中,再严肃冷峻的公法之中还是渗透了私法领域的某些元素,比如说契约化的合意表现。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即是契约在公法中的体现,二者均有利有弊,反映着多种诉讼价值的矛盾与统一。卸下主体差异和程序构造上的区别,二者本质上都是一种合意,准确来说是一种刑事合意,不仅蕴含共通的契约精神,而且在价值理念上也有所接壤。以此为根基可以提取二者的合理成分、摒弃糟粕后融合成刑事合意制度,事实上刑事合意一体化正是二者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趋势和方向。文章从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例导入,从纵向论述了刑事合意一体化具有成长的空间和进步的轨迹,包括历史考察以及辩诉交易和审查起诉阶段各自的法理探讨,再导出刑事合意的内涵和本质;从横向分析了在我国辩诉交易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融合的构建,着手于二者诉讼价值和诉讼实践的共同点探索,将辩诉交易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二者进行价值和制度模式的比较,再对整合的基础进行分析,以及可行性和有利性进行理性思考后,构建出刑事合意一体化制度的程序;并列举了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的障碍及应对措施,最后阐述了刑事合意一体化达到的法律预期效果。“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本文试从多角度说明刑事合意一体化通过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实体处分权的充分实现,而完成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最终实现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