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计罚”的法律属性及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比较法和法律系统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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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罚是新《环境保护法》中一项极为重要且被立法者和公众寄予厚望的罚则。最新颁布的《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也对于其适用范围、数额确定、法定程序进行了初步界定。然而,比较研究发现,按日计罚虽广泛的存在于各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但其法律属性并无定论,按日罚自身的正当性、合法性都有待得出明确结论。在与此同时,按日罚还应当与诚信罚、查封扣押罚、行政处罚救济、人身自由罚等其他的行政措施和刑事措施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性考量,以确保其不偏离立法目标,并防止负面效应和权力寻租。
  本文从“按日计罚”的国际立法及国内立法现状入手。分析国际环境执法两大模式“分日处罚”与“分段处罚”之异同,列举了《德国刑法典》、《美国清洁水法》、《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台湾空气污染防制法》中的“按日计罚”具体规定。梳理石家庄、深圳、重庆、陕西等地方立法实践,指出地方立法存在缺少程序性违法规定、环境执法自由裁量空间不足、计罚期限不甚合理等问题。既展示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又提出问题:如何设计引导和规范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的政策体系?从而,显示出本文研究所依托的两条线索——“按日计罚”的法律属性及法律适用。继而,将以此问题为基础展开文献综述,确立本文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起点。然后,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学术界对“按日计罚”法律属性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即支持“按日计罚”属于行政处罚和属于执行罚两个学术阵营。无论是从制裁性和处分性推导按日计罚属于行政处罚,还是从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甚至为了规避“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侵扰得出其执行罚本质。一些学者也认为,对按日计罚法律属性的不同学术认知并不影响入法进程以及制度实施。正如其他从行政法学角度研究环境保护问题的学者一样,研究按日计罚的学者倾向于通过其与行政行为法律特征的匹配来讨论其法律属性。笔者从新环保法接纳“按日计罚”的立法意图出发,解释了具有社会合意自治效应与公法共治效应的按日计罚归属于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在按日计罚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所遵循的“一事不再罚”原则问题上,可以明显感受到“一事不再罚”原则与“处罚公正”原则之间的冲突,其本质源于立法者在国内法体系内设置了不同价值。在对二者的价值位阶、涵盖“按日计罚”的程度以及“按日计罚”立法目的进行比照后,笔者得出“处罚公正”原则应当得到优先确认的结论。这有助于从学理上的纷争走出,立足于我国环境保护现实,为全面实施按日计罚的实证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对“按日计罚”适用缺陷进行详细和有针对性的分析是必要的,只有找到这些缺陷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才能保障“按日计罚”制度的全面实施。在前文所获理论的基础上,以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罚金数额确定与法定程序为突破口,目前“按日计罚”存在几方面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为按日计罚适用范围的地方立法留足了空间,但没有为其立法提供指导性原则。就罚金数额确定而言,按日计罚过于简单粗暴,与成熟法治国家相比缺少对行政相对人“主观状态”以及“支付能力”的考虑。根据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范研究,“按日计罚”数额也不是大众媒体所称“上不封顶”。笔者通过比较法研究,力求完善三大要素在“按日计罚”实施过程中的确切表达。
  按日计罚的经济学初衷主要着眼于三个受力点。其一,高昂的制裁数额有利于增加违法企业的机会成本。其二,提升社会平均成本,客观上减少守法企业的守法成本。其三,“诚信罚”机制通过高效的信息传递,高企违法行为的边际成本。然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执法权局限,单独利用“按日计罚”效果不佳。必须甄别“按日计罚”与其他行政措施的效力层级,通过综合考量,在行政法领域内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链条。与诚信罚、查封扣押罚、行政处罚救济、人身自由罚等其他的行政措施和刑事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法对于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要求。因此环保责任不能仅着眼于按日计罚本身,而必须置身于环保责任法律系统的格局下。随着环境违法行为的升级,环保责任也应当环环相扣,从整体平衡的角度加以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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