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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法学家Easterbrook和Fischel认为:“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的第一特征,那么表决权就是公司的第二大特征”。这就是说,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权利,是关乎股东其他权利能否得到实现的重要权利。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使股东的意志通过对股东大会上的议案的赞成或否定来上升为公司的意志。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中小股东表决权不受重视的情况,并且由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表决权的行使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的属性,而且还保障了股东其他权利的实现。因此,在我国股份公司日益发展壮大的今天,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人数不断增多,对股东表决权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而且在我国公司的实践治理中对中小股东权力的保护也有很重要的意义。全篇论文一种共分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章:第一章着重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概念。主要包括股东表决权的涵义,性质。特别指出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持股的基础,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对股东大会上的决议,表示赞成与否定。股东表决权最终要的作用就是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从而参与到公司的运行中去,实现对公司当家作主的权利。股东表决权的性质是股东固有的可单独行使的共益权。第二章为表决权行使原则专题研究,分别对表决权行使的原则,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了介绍以及表决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并且,重点对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中的表决权作出限制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用形式上的不平等追求求实质上的平等用来达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目的。表决权行使的例外规定,主要包括无表决权股份,多重表决权股份,相互持股表决权,自己持有股份表决权,大股东表决权,利害人关系表决权等六个方面。第三章为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殊方式,这部分最主要的从表决权代理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研究,着重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涉及这些制度的主要特征和意义。由于大股东持股份额比较大,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必然会形成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地位,这样就给了他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任意的决策公司的重大事务及控制经营管理层,这样即使公司的管理层也会对大股东马首是瞻。由于中小股东持股高度分散,没有集中发言的话,中小股东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通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的特殊方式可以有利于改变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人微言轻的状态。中小股东可以采用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联合起来,用一个声音表达自己的意识。表决权征集和表决权信托,累积投票制也给了中小股东集中发言的机会。第四章主要是讲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表决权制度的规定的不足和完善建议。现行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怎么完善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