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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最直观的要素之一,费用扣除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一直受到较大关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近40年以来,一直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在十一项个人所得中,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做过三次调整,最近一次是在2011年,而其他十项所得的费用扣除制度基本没有变化。近几年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呼声不断,但是最终改革方案依然没有定论。而早在上个世纪香港已经基本完成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并拥有成熟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及其费用扣除制度。本文基于上述现实背景,先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进行了理论分析,再简单介绍了大陆和香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历程、现状和不足之处,并比较和分析了大陆和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范围、费用扣除方法、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机制,结果发现香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范围广、费用扣除方法较为公平,但是也发现大陆与香港个人所得税中基本免征额的调整与通货膨胀指数都没有直接关系。对两地的免征额与人均GDD、CDI、人均消费支出和抚养比进行对比分析,认为两地免征额与这些因素存在着显著关系。通过大陆和香港的立法程序和公民在税收立法中参与度的差异,分析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调整机制,通过比较发现香港是通过以行政为主导的立法程序,结合香港特殊的财政预算体系,每年定期调整其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费用扣除项目,并且居民参与度极高。然而,大陆立法程序中公民参与度不高,也没有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定期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陆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得出香港对大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改革的启示。在对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尽心详细的比较分析后,针对大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提出改进建议: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进行家庭纳税申报、建立免税额调整机制、增加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改革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