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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发展也得到了极大的促进,随之而来的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规模急剧扩大。由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展无法满足加速的城市化进程,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出现了投资不足的问题。这时,作为一种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公私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在我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并逐渐应用于水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PPP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不仅使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也弥补了政府管理效率低下等方面的劣势。同时,也便于引入私人资本和专业的管理技能,提供服务效率更高,提高了最终产品的质量,并可在市场化活动的竞争中,减轻纳税代理人在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中的负担。PPP已逐渐成为基础设施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对PPP项目相关问题的研究是有重要意义的。在PPP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政府承诺问题是企业关注的重点。如果政府不遵守承诺,将会导致投资者的资本金和收益无法有效保障,也将减少社会资本对公共项目的参与,社会福利会随之受到损失。因此,政府的承诺形式严重制约着PPP项目合约的缔结及项目的建设和后期管理,对政府和私人企业的后续行为都有潜在的深远影响。在政府承诺有效并能得到投资者信任时,最初签订的合约通常可以得到执行,但若存在谈判的可能,政府也可以进行再谈判。而在政府无承诺时,双方的合作则通过短期合约来实现。若政府出现不遵守承诺的情况,则会影响后续合约的谈判与执行。因此,应对政府的承诺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分类,并分别对每种类型下受政府承诺影响的合约执行情况进行具体研究,才更利于政府在跨期中对合约和企业进行管制治理。本文在PPP激励性合约的框架下,从政府承诺的角度,对政府不同承诺类型下相应的合约情形进行了讨论,并对私人企业的可能行为总结与分析,对应提出了政府的规制方案。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概括如下:首先,将政府在跨期管制中可以做出的承诺分为三种类型:纯粹承诺、承诺与再谈判和无承诺。纯粹承诺即为政府和企业可以签订长期的合约,双方不会质疑合约的条款,初始合约将会随着PPP项目的进行而得到执行,即双方能够遵守长期的合约承诺。承诺和再谈判则为承诺与无承诺之间的中间形式,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与企业也可以签订长期合约,只要其中一方想执行初始合约,该合约就会得到实施:但双方仍可以在互利的条件下,通过协商和再谈判修改原有的标准,建立新的合约。无承诺即为政府和企业只能签订短期的合约,双方关系由一系列短期合约来调节。第三章在政府纯粹承诺的条件下,假设在每一期,企业都为规制者完成了一个项目,且唯一都能被企业和政府观察到的变量是该期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情形下对基本模型和多期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得出了最优的静态合约的基本规制条件。由于再谈判会产生大量的成本并使社会福利收到损失,因此本章从维持纯粹承诺合约的角度,根据高效率企业第2期租金的大小及其与低效率企业在后验信念下努力负效用的关系,提出了防止再谈判的三种第2期规制合约,为政府维持PPP激励性合约中的长期承诺提供了可能。第四章在承诺与再谈判的条件下,通过对静态显性合约下企业努力和社会福利的分析,并与社会最优标准进行比较,找出再谈判下PPP激励性合约的激励不足问题。进而通过建立两种形式的动态隐性合约,减少再谈判的成本与净剩余的损失,使政府的收益从中得到改进,并在保持企业社会最优努力水平的同时,实现对PPP激励性合约的缔约机制的改进。第五章在政府无承诺的条件下,考虑政府向单一企业设计PPP激励性合约的情况,并假定信息对称的。由此对企业进行投资分析,发现了企业投资不足的问题,并分别在有事后参与约束和没有事后参与约束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在投资阶段对企业进行成本补偿的方法激励企业增加投资,同时对政府的规划进行了分析求解,得到了无承诺条件下的最优规划,解决了企业投资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