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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幼师虐童、护工虐老、保姆虐待婴儿等相关报道屡见不鲜,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也引起了学界和舆论界关于增设虐童罪、虐老罪,甚至将不属于原虐待罪主体范围的人也加入虐待罪之中以涵盖诸多虐待行为的激烈探讨。在本罪未列入刑法之前,对不属于家庭成员的,负有监护、看护义务的人或者单位实施虐待行为,不能进行有效规制,使得相关行为人频频触犯法律的红线却得不到严厉的惩罚。因此,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便应运而生了,目的就是规制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界的行为”。但本罪自2015年入刑至今已有五年时间,适用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有关犯罪主体、行为、后果的规定过于笼统,而相关司法解释还尚未跟进,因此很有探讨的必要。本罪的行为主体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监护,属于民事法律制度的范畴,具体来说,法定的、指定的和委托的监护都可以成立本罪中的监护。看护不同于监护,是对被看护人予以保护、照顾、教育的行为。二者的法律性质以及适用范围、保护的法益都不相同。另外,本罪的义务来源为以下几种:法律、法规,合同的约定以及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自然人犯本罪的情况中,以下三种都应当属于本罪的范畴: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虐待行为、小学教师虐待行为、临时看护人的虐待行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是“虐待”。虐待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非暴力的形式对被害人实施的隐蔽性身体或精神伤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性、手段多样性、情节恶劣性的特点。同时明确,单纯精神型虐待不能成立本罪,性虐待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不作为亦可成立本罪。本罪的定罪条件中要求“情节恶劣”,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同时结合主观的虐待动机与目的、罪过形式、社会危险性和客观的犯罪行为、犯罪的时间和频率、造成的严重后果来综合进行判断。本罪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有时会产生竞合问题。本罪与虐待罪不能竞合,二罪保护的法益、行为主体并不一致,且行为人实施一个虐待行为不会同时触犯这里的两个罪名;与故意伤害罪竞合时,要同时结合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客观上的犯罪行为、损害后果综合认定;与侮辱罪竞合时,应当适用本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