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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多年的发展,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技术实力强大,功能齐全,几乎涵盖了司法鉴定现有的科目。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过去的未知领域被人类所认知,新的技术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司法鉴定领域,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定罪也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技术支持。但是,随着社会民主的进步、科技水平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发现的部分冤假错案被证实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疏漏有关,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是否存在影响公平正义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如何使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真正发挥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作用,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的内涵包括了包括了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人,现行的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庭证据的使用情况,他们的运作方式和联系。研究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其内涵的各个部分,让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更加具有说服力。并从证据法学理论和制度建设理论两方面详细分析了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首先,证据法学理论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是核心理论,论述了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并得出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部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存疑,导致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备受争议:其次,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制度的理论,是目前学界从制度建设方面提出的多种解决鉴定意见证明力存疑的方案。第二部分从立法现状和工作现状两方面阐述了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的现状。首先,立法方面主要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其次,工作方面阐述了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行政机关中的地位和日常工作。第三部分通过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发现了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所具备的优点,并指出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力存疑的原因主要是鉴定启动权不平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来源特设、鉴定人员鉴定能力不足、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机构内鉴定人员日常工作受到干扰、自侦自鉴、立法缺失等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中的弊病。第四部分是对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警察司法鉴定机制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警察司法鉴定机制的异同,总结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在立法、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能够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提出了针对我国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制当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制度建设方面应当侦鉴分离、建立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学科长远发展机制;人员管理方面应当将公安鉴定人纳入国家统一评价体系、建立合理的鉴定人激励机制;在立法方面应当赋予被告拥有司法鉴定启动权、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鉴定意见评判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