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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期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司法制度改革成果,并于2018年10月26日被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纳入第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中。相较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已有规定,简易程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仍显繁复,特别是在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而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人数未能大范围扩充的现实条件下,显然,“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与状况急需诉讼制度方面的跟进改革。为此,在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对于那些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将会适用更为简易、快捷的速裁程序,并作为2016年9月3日人大常委会作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配套程序予以试点、推广,并形成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构成并存的三元化审判程序模式,也将我国“抗辩式”诉讼模式的司法改革转向为“协商式”诉讼模式的改革与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化、制度化,重在通过明确且清晰的立法变革,赋予“坦白从宽”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以新的时代特色与法制化保障,体现我国司法改革中“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新转向与新提升。无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新时代的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改革举措。“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的改革初衷仍需通过司法实践予以落实、彰显。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一项崭新的诉讼制度,其究竟如何推行更能将立法的意图真正落到实处呢?推行后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这项制度又将面临着怎样的现实困扰?随着2019年10月25日两高三部出台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颁行,该司法解释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被害方权益保障、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机关的职责、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社会调查评估、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①等十一个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一进行了细化规定与指导②,亦足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改革的热度与深度,也印证了本选题的现实意义与理论研究价值。本文主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展开专门研究,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的研究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全面概述、阐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与现实意义。该部分全面介绍了我国认罪认罚的改革动因、试点情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特征,特别是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互关系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中的表现方式、对办案人员的新要求等方面展开深入的分析、论证。并提出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检察机关越来越凸显出自身的法律监督的积极性及主动性特质,彰显出人民检察院的主导地位。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问题,针对《指导意见》所明确提出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以及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配合原则的具体保障与落实方面展开深入的分析、论证。第三部分则重点探讨了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合法性保障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并通过对于自愿性的最低限度标准的深入研究,提出了自愿性保障的“明知+明智+自决”的三重标准,进而深入探究了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与保障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值班律师的诉讼职能发挥不足的突出问题,针对值班律师的诉讼定位与协商功能之间的矛盾、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与“站台效应”之间的矛盾、值班律师的刚性参与要求与柔性激励举措的矛盾,具体阐述目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弊端与不足之处,并提出有效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及提升其工作实效的方法和路径。第五部分主要从公检法三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的重新定位问题,进而分析、论证了公安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先导性作用、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性作用及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确认性作用,特别是结合最近发生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典型案例,具体论证说明了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诸多理论争议问题以及实践中检法关系的强烈冲击与挑战,也为我们后续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深入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而深刻的实践引领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