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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衡平法孕育了信托制度,借助信托的财富管理功能养老金资产得以在资本市场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其中,养老金信托受托人作为养老金资产的管理者,其投资决策过程对整个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以英国养老金信托受托人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受托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现阶段养老金信托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提出完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举措。第一部分重点研究英国养老金信托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信托制度的起源问题以及英国养老金信托制度概述。文章以衡平法在英国的兴起为切入点,分析了从土地用益制度的出现到信托制度最终形成的全过程。接着,本文对英国养老金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和制度特点等方面做了简要阐述,为下一章分析养老金信托受托人的相关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英国养老金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分析,包括受托人的选任资格,受托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受托人违反信托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文章认为,英国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通常由雇主亲自或者指定公司董事担任受托人。作为受托人,其享有处理信托事务和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等诸多权利;与此同时,受托人也负有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它要求受托人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帮助受益人获益。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在英美信托法中的变化演绎过程,分析了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核心内容,并对其进行了评价。文章认为,谨慎投资义务与谨慎义务存在区别,谨慎投资义务是谨慎义务的延伸,它给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树立了一种科学的评价标准,打破了以往单纯的“结果论”,将焦点集中在受托投资人投资行为全过程的综合评价。这既使受托人获得了更多的投资自由决策权,又能保障受托财产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因此,对养老金信托受托人而言,谨慎投资义务无疑是最重要的义务。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养老金信托法律规制的考察,发现我国信托立法中虽然初步导入了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但是还存在着“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受托人投资权由政府主导,自由度较低”,“委托人和受益人举证困难”等立法缺陷。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须结合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合理借鉴英美信托立法中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