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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具有股权特征和债券特征的混合型证券,其在集中了股与债优点的同时也集合了股与债的缺点。作为优先股的投资者,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是否充分关系着优先股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景及方向。本文将在现有制度上探究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缺陷以及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优先股股东丞待保护的原因在于无论是法律条款还是合同条款都无法给与其充分的保护,这也构成了优先股股东相对于公司及普通股股东的弱势地位,这加重了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难度。在对优先股股东弱势地位分析的基础上,先行考察对该类股东进行权利保护的民法基础,即民法上平等原则的含义(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以及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于股东平等上的启发;然后对公司法上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即结合民法的平等原则含义找出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原则的内涵。第二部分:我国优先股发行的实证分析。此部分通过对我国三大优先股发行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公布的优先股发行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整理出我国优先股发行的现状。然后从各企业所发布的优先股定向非公开募股说明书中关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条款出发,并结合现行优先股的相关立法规定,着重指出我国制度设计中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缺陷所在。缺陷包括:发行机制过于严苛、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保障不够、优先性体现不足、表决权机制基础效用难以发挥、优先股股东的退出机制被限缩等。第三部分: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对域外优先股制度的考察不仅有助于我们审视优先股制度本身的利弊,更有利于我们反思国内优先股的立法现状。此部分将通过对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的优先股相关制度的考察,从而得出域外法对我国该类条款设置的启示。在对国内立法和域外立法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就以下四点内容提出建议:首先,简化及完善我国优先股的发行制度;其次,对优先股在经济利益上的优先性予以充分的保障和彰显,优化股息分配制度;然后,完善优先股的表决制度,使其真正成为优先股股东权利救济的可行之路;最后,健全优先股股东的退出渠道,赋予优先股股东是否选择退出的自由。优先股股东只有在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才会将优先股作为其投资的渠道;从而使企业获得充足的融资。综上,保护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不仅是对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回应,更是融资者后续发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