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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理性裁判的考虑,人类社会在摒弃神明裁判和主观断案的司法证明方法后,确立了以证据为本的诉讼裁判原则。作为司法证明活动的应有之义——证据证明,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成败。然而,在证据运用的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①证明的非独立性、非直接性以及复杂性等特质,其适用一度嬗变为一种跳跃式、直觉式、甚至是杂乱无章的发散性经验思维的迷宫。“没有明确的方法”的指导,加之固有偏见束缚,间接证据的证明长期处于肆意混沌的状态。迄今为止,我国从证据证明内在逻辑的视角对间接证据进行研究的成果尚付阙如,而对此问题展开研究于规范实务中间接证据的运用尤其必要。鉴于此,本文以证据证明的内在逻辑为基点,详解间接证据证明的体系,并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规范间接证据证明的己建及观点,以求有利于实践、有利于学术。全文约为五万字,除却前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明确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亦是归宿,明确对象,诉讼证明才能有的放矢。本章旨在归纳与总结两大法系间接证据证明对象的基础上,反观我国,尝试将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从证据证明对象的大范畴中划分出来,并对其具体内容作出审视。第二章:对间接证据适用的推理法则进行梳理。深入分析民事诉讼内间接证据适用的推理法则——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首先,对作为三段论大前提的经验法则如何作用于民事诉讼证据评价以及证据证明进行阐明并引入实例进行佐证。其后,简要对三段论中的逻辑推理规律进行说明,从理论的角度演绎间接证据证明要证事实的逻辑推理模式。再者,祥析两大推理法则之间的关系。最后,对两大法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剖析及反思,并为两大推理法则的规范化提供思路。第三章:对间接证据适用的证明度进行研究。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证据证明度的考察,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在证据证明度设立标准上的根本异同点,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尝试确立适用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间接证据的证明度。第四章:间接证据的证明效果。无论立证成败与否均会在诉讼证明这个“场”中产生一定的诉讼效果,包括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以及对审判者证明评价的。对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任一方当事人运用间接证据的立证成功,均使其主张责任完成的同时主观证明责任亦发生转移。反之,如果立证不成,导致己方主观证明责任的卸除不能,败诉风险随之出现。而对于证明评价主体的审判者而言,一方当事人立证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审判者是根据主观证明责任形成最终确信的心证,亦或是无法形成确信而对一方适用客观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