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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法律实务中,经常会发生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要求保险人协助执行投保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情况。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时,其所投保的人身保险保险单现金价值便会被列为执行财产。如果投保人不愿意退保,拒绝利用保险单现金价值清偿债务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法院执行部门究竟能否强制执行人身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些问题在学理上百家争鸣,存在迥然不同的见解。加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方面目前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实务中引发了很多异议。众所周知,保险单现金价值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独有的特殊权益。而执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曾作出郑重庄严的承诺,力争在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症结。考虑到由来已久的执行难现状,如果保险单现金价值一直游离于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外,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无意中助长了社会上逃避债务履行的不良风气。但是如果强制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但会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且影响保险人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因此,对保险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实有必要。事实上,保险单现金价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具有可执行性的,但并不代表法院执行部门一定可以强制执行。换言之,执行对象与执行方法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便保险单现金价值可以执行,但若是执行依据和执行方法不合法或有程序瑕疵,法院同样不能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因此本文主要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概念出发,简单介绍保险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现状以及实践中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具体分析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其次,放眼域外保险业较发达的国家保险单现金价值执行方面的法律制度,汲取精华部分可资借鉴。最后,因地制宜结合现实国情和法院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初衷,创新性地提出保险单权益的多元变现方式,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希冀对解决问题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定义与权利属性。实践中不乏法院采取的某些执行措施由于混淆了保险单现金价值与保险金、保险费的区别而引发异议,故在此简明扼要对三者之间的概念作出辨析。第二章主要从人身保险保险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理论现状和实务现状入手,紧接着介绍了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理论界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目前尚没有达成共识。实务中人身保险保险单现金价值在强制执行中也缺乏既定标准和规范程序,不同的法院采取截然不同的执行措施,同样引发诸多异议。第三章首先讨论了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分别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性质、执行基础和执行前提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明确了保险单现金价值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备可执行性。接着,又探究了法院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毋庸置疑,无论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还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讲,法院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都契合了现实需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涉及到对个人人身保险财产权益的处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尚未明确对此作出规定,故法院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不具有合法性。总之,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可执行性,并不一定意味着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第四章主要放眼域外,简要介绍保险业发展相对成熟发达的国家的制度规定,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法律条文及实务判例,以期寻求保险单强制执行的宝贵经验。美国相关法律及判例原则上禁止债权人介入人寿保险合同,但对投保人豁免执行的金额设置了上限。日本和德国殊途同归,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都引入受益人介入权制度。不管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共同趋势都是注重各方的利益平衡,依法限制合同解除权。第五章最后对于我国人身保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问题提出刍荛之见。参考借鉴国外的做法引入受益人介入权制度。除此之外,尚且需要结合我国执行难的特殊国情,社会风险增加的特殊背景对症下药。跳出保险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困境,以保险单权益的多元变现为基础,实现清偿的最终目的,同时协调债权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利益,希冀为解决司法实务上的难题提供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