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证据保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依职权或者申请,国家机关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使其能在审判中使用,这既保全了刑事证据本身也保全了证据的证明能力。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方的强制取证权没有进行规定,而调取证据权的规定又相对笼统无法起到有效保护辩护权的作用;另一方面,依职权进行的刑事证据保全有利于履行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发现案件真实,因此建立并完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意义重大。目前在刑事诉讼制度发达的国家都基本确立了这一制度,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该制度,但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尽管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已经逐渐引起了法学专家们的关注,然而对该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依然任重道远。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对刑事证据保全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本部分首先通过对现有国外关于刑事证据保全的定义进行分析,总结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基本特征,在肯定前人对该制度科学定义的同时,强调维持证据证明能力才是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然后以比较的方法厘清刑事证据保全与刑事证据调取、刑事证据固定等概念的区别,从内涵与外延两方面认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第二部分对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进行理论论证。由于目前我国就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而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是为了使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能在审判中使用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将其制度化,一方面增加了辩护方获取、保护有利于己方证据的途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也可基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刑事诉讼目的,依职权保护相关证据履行客观义务。另外,因笔者强调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对维持证据证明能力的重要作用,建立刑事证据保全制度也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目前刑事证据保全的现状。我国有关刑事证据保全没有立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类似做法是我国目前刑事证据保全所面临现状的突出特点。司法实践由于没有立法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又因为司法人员对刑事证据保全的概念混淆、作用认识不清等落后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尚未贯彻、刑事证据保全技术落后等操作障碍的影响更进一步说明了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建立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设想。本部分在研究方法上摒弃法学研究中两段式的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在文章中穿插国外法例更直观地对我国建立刑事证据保全的具体制度进行分析。任何制度都需要原则加以宏观指导,刑事证据保全更是如此,因此,在本部分开篇即阐述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应遵守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以及有限性原则作为统领。在具体制度构建上,首先,应当完善立法,使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法可依,其次,着眼于司法实践,对制度的框架设计进行研究。在框架设计上,第一,根据刑事证据保全启动模式的不同,其主体也有所区别,依职权启动的刑事证据保全只有两类主体即执行主体与决定主体,而在依申请启动的刑事证据保全中则在前两类主体之外还增加了申请主体。第二,刑事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则主要是指针对不同的证据种类进行保全、申请保全的具体步骤、方法,其中由于刑事证据保全的根本意义在于维持证据的证明能力在书面证言大行其道的中国刑事司法现状面前,利用该制度使书面证言在庭审上使用合法化,提出建立证人证言的庭前保全程序。第三,设计刑事证据保全的救济制度,弥补现有刑事证据调取立法的不足。最后,提出需建立若干配套措施协助该制度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