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憎恨言论网络传播的现状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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憎恨言论于20世纪30年代以“种族憎恨”的形式诞生,随后,其外延扩展至“挑衅言论”、“群体诽谤”等,是一种针对具有群体身份特征的个人或群体的,带有偏见、攻击、憎恨意味的言论类型,其传播对人的尊严、群体平等及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历史上,西方社会的种族矛盾及社会冲突时有发生,憎恨言论的传播不断激发着此类矛盾与冲突,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媒体以其全球一体化、数字化、交互性等特性一跃成为影响力巨大的“第四媒体”。一方面,网络的低门槛使得网络传播呈现主体多样、思想多元等特征。言论的自由度空前提升,人们在此获得情感的归属、得到压力的释放,整个社会也在各种文明、价值观的交融中不断进步;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法律、道德等约束力下降,容易在网络中发表不负责的言论,发泄对现实的不满与愤怒。憎恨言论由最初的小范围“点”式传播逐步发展为网络时代的“线”式甚至“面”式传播。言论自由的价值固然重要,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只有限制自由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在规制憎恨言论的实践上,美国将天平倾斜于自由,规制态度较宽松;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基于憎恨言论的伤害性,认为这种类型的言论是没有价值的,在立法上对其采取严格的限制。我国具有地域广袤、民族多样、宗教复杂等基本国情,地区间、民族间、阶层间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日益凸显,价值观差异造成的冲突不断。网络中暴露出了针对特定群体的攻击性、辱骂性言语,呈现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渗透性强等特征。这些基于种族、性别、地域、宗教等的憎恨言论借助着互联网这一天然的平台蔓延开来。本文从憎恨言论的概念出发,通过个案分析及网络调查问卷的形式一步一步探析我国憎恨言论网络传播的现状。在借鉴欧洲和美国规制模式并分析我国现实状况后,笔者认为规制我国憎恨言论网络传播应在遵循四个基本伦理原则—尊重、公正、自由、不伤害—的基础上,采用双线并举的规制模式,将自上而下的法律规范及自下而上的技术、道德规范有效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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