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残疾人能够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然而残疾人权益常常是“权益木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暴露出我国人权保障的众多缺陷。只有当残疾人的生存状态受到更多的关注,残疾人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社会才能呈现和谐平等的美好景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追求精神生活的热情高涨,而文化权益正是人类追求精神生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之一。其核心是全体公民共享科技文化发展成果,文化资源的配置符合社会正义原则,全体公民接受文化教育,获取文化服务的机会均等。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为指导,以残疾青少年儿童为研究对象,着力研究残疾青少年儿童文化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责任问题。论文系统地界定了残疾青少年儿童文化权益的内涵,以及文化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基于对残疾人权益保障与文化权益已有研究的梳理,文章以杭州市的残疾青少年儿童为例,以精神文化生活现状与需求为切入点,对杭州市保障残疾青少年儿童文化权益的措施与成效,缺陷与不足进行了描述性分析。研究认为,残疾青少年儿童存在文化消费水平偏低、文化生活总体状况贫乏、缺乏文化认同感等问题,残疾人文化权益保障体系存在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弱势群体服务不力、缺乏法律支持等问题,通过定性分析,本文将残疾青少年儿童文化权益实现所面临的障碍归结为社会排斥导致的边缘化,政府文化职能的缺失以及其自身条件的限制。文章最后从“自我保障”、“法律保障”、“行政保障”三个层面提出残疾青少年儿童文化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及实现框架。研究认为,要保障与实现残疾青少年儿童文化权益,政府需充分发挥其主导地位优势,提升权益主体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完善落实文化权益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履行文化职能,全面提升残疾青少年儿童文化权益保障的范围、力度、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