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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着巨大政治风险。现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缺乏相应的国内制度与之配套,没能充分发挥对我国海外投资者的保护作用,所以应尽快建立起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关键是海外投资保险模式的选择,因此我国选择建立何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研究思路为:总结——比较——分析——建议。首先是总结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模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原则,按此原则进行具体的分析,对两种不同海外投资保险模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最后得出我国应采取双边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在文章中借鉴美国、日本目前已较为成熟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把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引入到法学分析中.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介绍,论证了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此制度建立的关键是海外投资保险模式的选择,为全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模式选择的原则进总结,这是下文具体评析的依据。第三部分利用博弈理论对两种保险模式下的政府及其投资者的预期最终收益进行分析比较。第四部分比较分析了不同海外投资保险模式下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第五部分是通过前文的论证,建议我国应选择双边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对采用双边保险模式的合理性及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