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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日益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等一系列问题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了巨大威胁,把它们一步步推向濒危的边缘。现在,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未来社会将建立在可更新的能源和自然资源之上,基于对自然资源包括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管理、深层开发和持续利用之上,人类需要从法制和理性两方面慎重思考和妥善处理野生动物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如何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从而达到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法律手段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作用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发达国家为保护野生动物已经制定出一系列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野生动物保护现状来看,保护形势严峻,大量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我国现行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需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来加以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各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现状和国际公约,并详细阐述了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必要性及意义。其次,本文从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出发,分析了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立法目的的缺陷、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狭窄、野生动物定义的不科学、基本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与现行刑法的严重脱节。再次,借鉴了典型国家野生动物立法,汲取其有益经验来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后,本文阐述了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坚持的原则,笔者还针对我国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并建议应该完善法律制度来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还应增设动物福利条款,期望能够有助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