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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的工业4.0时代业已来临,“互联网+”的实质概念是将现有互联网(技术)成果渗透进各个传统行业,以期形成新旧行业的优势互补,最终创造出新的经济活力。在传统企业(指工业时代特有规则下的成熟商事主体)及传统互联网企业(特指以信息传播作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第一代互联网企业以及以数据收集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第二代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司法实践对比中,我们看到了依据工业时代本质制定的垄断认定标准的时代适应性问题。故,笔者尝试以此为出发点,探究在“互联网+”背景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本文从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的理论基础出发。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同时,从政治文化背景、经济发展背景、国际环境三个方面介绍我国设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的立法背景。此外,笔者还重点阐述了我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与立法价值目标,相关市场的认定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原则、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原则以及各认定原则的立法逻辑和联系。同时,引述了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的发展变化历程,指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随着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而在“效率”、“公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四个基本的价值目标中,不断进行着取舍或偏重调整,再来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了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初,该法奉行的价值目标是偏向于效率优先的。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互联网行业的实践效果来看,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Q大战,折射出很多复杂又棘手的问题。通过对案件情况及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指出裁判结果反映出的司法与立法价值目标的匹配,从而揭示实际效果与立法价值目标的背道而驰之处,同时也指出了本质是价值目标的问题,新时代已来临,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是时候为适应实践的需要而做出改变了。在意识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才是影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后,笔者着重分析了“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价值目标,指出当前反垄断法存在多重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源自于反垄断法不同价值目标(社会整理效益、消费者利益、自由竞争等)的利益考量,从而试图在一部法律之中同时体现出“公平、效率、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四重价值目标。然后当前所处的互联网+时代,所具有的特殊性是前所未有的。在“互联网+”背景下,经营者们往往具有融合与跨界、尊重与满足人性、建立信任关系等特质。因此再以当前的法律规制,去制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不合时宜。笔者在此提出了对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即以竞争自由作为实现万众创新的制度前提,以及确立公平为确保自由竞争得以实现的价值目标。本文在文末还提出了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从基础设施提供者和转型升级后的传统企业两个纬度指出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常见表现形式,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其中,基础设置提供者较为常见的拒绝交易、拒绝兼容及排他性捆绑。笔者认为若要反垄断法规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应在认定相关市场的范围以及相关主体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对上述基础设施提供者施以更为严格的要求。而对于转型升级后的传统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笔者从相关市场认定方法上,不能孤立看待经营者生态中的某一产品或服务;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上,则主张应将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作为辅助手段,弥补结构性标准的不足。通过上述研究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即为保障万众创新,最终实现智能转型的国家战略,应坚持以公平为反垄断法的阶段性核心价值目标,尽可能排除部分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无论是资源、技术、用户还是生态协同能力,恶意对竞争对手造成发展障碍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