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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2年颁布《政府采购法》之后,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广,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迅速发展;同时,政府采购实践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是整个政府采购制度能否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它对于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益,维护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正是前述机制的核心,对确保该机制有效运行至关重要。随着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实践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及《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学者开始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发表了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的成果。而且,近年来部分学者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或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中,开始关注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问题,并进行了初步的讨论与分析。然而,笔者注意到,我国学术界对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国内关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研究,大多都是在研究政府采购法时或者是质疑投诉处理机制时进行一般性介绍,很少有专门就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本身进行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二是国内缺乏关于GPA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相关规定的专门研究,也很少有人专门、系统地研究GPA成员方关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立法与实践等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已于2007年正式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这意味着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我国需按照GPA的相关要求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方面作出相应调整。为此,笔者试图以GPA中关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主要成员方国内的立法与实践为基础,并且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进行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本文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是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概述,介绍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指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是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核心内容。第三部分通过介绍GPA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规定及成员方的立法与实践,探讨了国际上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设置的不同模式。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针对我国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即统一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增强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独立性和提高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效率第六部分是结语,主要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笔者从介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概念、价值取向和主要内容入手,在分析GPA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规定及考察GPA成员方关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是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核心,对于确保该机制的有效运行,以及维护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即不统一、不够独立以及行事效率不高;解决这些问题应从统一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增强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提高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效率三方面入手,改进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设置。如能采取这些措施,不仅会有助于提高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效力,亦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与GPA规则接轨。通过查阅以及分析相关资料,笔者在文中提出了如下观点:一是在统一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部分中,提出了在国务院下设立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作为我国统一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以解决我国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不统一的问题。二是在改进质疑投诉处理程序规则中,采用一些专家学者提出的取消质疑前置的建议,改为允许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直接向行政机关投诉,以避免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的拖沓,从而提高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