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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是从我国理论界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的探讨、热议来看,还是从我国部分省市地区积极开展的对刑事被害人由政府进行救助的实践来看,都表明一个观点:那就是人们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已经是越来越多地达成共识,并且从理论和实践中积极的探索与建设着,可以说是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饱含着热情、充满着期待。当然,根据域外已经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涉及问题很多,其中,关于刑事案件中国家补偿的对象如何确定及其适格条件是国家补偿制度启动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之所以需要对国家补偿对象的适格条件进行界定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必然导致补偿资金的供应小于需求的局面;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公平正义这一理念能否在一项立法中得以真正体现及体现程度的考虑。笔者考虑到我国未来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过程中,肯定要面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对象及其条件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规定的问题,因此选定此题作进一步的论证分析。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首先是提出问题,从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生活现状和部分省市地区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实践情况中得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不足点;然后是分析问题,在对域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炼出刑事被害人补偿对象条件的相关因素;最后是解决问题,将涉及的相关因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被害人方面的条件,另一类是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