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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的的法律意识不断觉醒,人们已经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裁决,但是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却又相对缺乏,因此,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从无序到逐渐规范,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但是在现阶段,一方面,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另一方面,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且分布不均衡。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均衡,同时社会监管制度的不完善,都导致了法律服务良莠不齐、地区差异极其明显,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更是很难享受到公正的法律服务。因此对于满足公民基本法律需求、构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呼声不断响起,公共法律服务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它兼具法律服务的共性,又包含公共服务的特性。它可以理解为是由政府提供的,以满足公民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公共服务。其从狭义上来讲,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法律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以满足公民的基本法律需求,保障公民基本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需的法律服务。从广义上来讲,公共法律服务,不仅仅包括适格主体为满足公民对基本法律需求,保障公民基本合法权益而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同时还应承担着运用法律知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对国民进行普法教育,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立的责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及社会团体、私人机构组成的供给主体,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为满足公民基本法律需求,通过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非营利性法律服务而建立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这一体系包括由谁来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法律服务、怎样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如何对服务过程实施保障和监管等基本内容。目前,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尚处于萌芽状态,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研究还比较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亟需理论的指导。笔者作为一名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切身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乃大势所趋,同时又为缺乏理论指导而困扰。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对于各地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及其构建提出一些个人的想法,抛砖引玉,使研究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应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