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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届四中全会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的经济往来和商事贸易中广泛地使用定金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因而大量的有关定金合同纠纷的发生就难以避免。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对定金的司法适用作出了规定,但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对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进行简单明了的探析还是显得相当重要,故本文拟对定金罚则的适用作简要探讨。定金是债的担保的有效方法之一,而且常可以与其他的债的担保形式并用,因而在社会实践中常常被合同当事人选用作为债的担保。定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广泛适用的后果便是定金合同纠纷的大量发生,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定金罚则的性质、以及定金罚则适用过程中的一些其他问题常常引发学界争议,加上我国有关定金立法条款的单一和不完善,法官在司法审判时也会出现有关的定金纠纷适用有所差异的情形,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完善。故本文以定金罚则的适用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和学界理论研究,比较中外法律和法学研究在定金罚则制度上的异同,以期得出一个框架性的适合我国司法国情的定金罚则制度,并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定金罚则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内法和比较法的角度分别总结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概述;第二部分着眼于对我国定金性质和种类的确定,以为下文的定金罚则适用研究作铺垫;第三部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我国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就定金罚则构成要件、定金数额的确定、定金失效的情形等分别作了说明;第四部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定金和违约金的关系,定金和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理论的指导下对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关系作了简明扼要的分析与说明;第五部分就我国定金适用的几个特殊问题结合学界的研究谈了我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