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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期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设想,是为应对现行刑事司法活动面临的案多人少、法庭堵塞、效率低下而创设的刑事应对机制。原则上,该制度适用范围应包含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所有类型案件,适用程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兼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的效力。在实体从宽方面,公安机关在在侦查阶段不存在实体处理的空间,因此,仅在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具有实体从宽的效力。在程序从宽方面,刑事诉讼体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包括了现有刑诉法律框架内的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正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等。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首先厘清认罪、认罚概念,其不仅包含贯彻实体法上对于自首、认罪、坦白、确有悔罪表现等的从宽处理,也包含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协商机制,并且突出本文提出的认罪认罚在程序从简方面,不仅限于实践中的简易审判。其次讨论认罪与认罚同步性问题,强调将认罪与认罚同时作为从宽前提是否合理?通过认罪认罚所要实现的广义上的简易程序在价值追求上是否等同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广义上的简易程序等。第二部分详述对认罪从宽的域外领域研究。首先有英美法系国家已经非常成熟的简易程序制度。包括交通范围与违警罪中的定额罚款制度,以罚金刑代替大量的轻微自由刑;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认罪答辩和辩诉交易,给予公诉方与被追诉人平等协商的机会;进行审判程序分流,对于有罪答辩的被追诉人,可以快速准确的进入量刑程序等。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并对简易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如对违反辩诉协议是否存在上诉机制等问题进行讨论。其次,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经验中广泛运用到的协商性司法模式,代表性国家有德国和法国。以德国为例,通过提出正式指控前的附条件撤销案件程序,法官在准备审判阶段的刑事命令程序以及发生在审判阶段的自白协商制度三种方式,达到案件分流从而准确高效的处理案件。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移植障碍。目前国内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多强调对审判时间的压缩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目的,但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已经没有简化的空间可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又可能因多种因素影响转入普通程序,从而导致简易程序更加复杂。分析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面临的困境以及目前“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局限性,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下法院审理的内容如何确定,认罪自愿性如何保障以及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第四部分叙述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通过区分认罪与不认罪促使案件分流,能达到对于不认罪的案件依普通程序进行处理,对认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是目前认罪认罚改革的必然趋势。认罪作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罪案件,法院仅需要考察认罪自愿性及案件基本事实,可以直接进入量刑阶段的程度。同时,除交通违法外,将轻微刑事犯罪与少量持有型犯罪纳入定额罚款处罚范围,取代自由刑。我国原有制度的扩大化运用也可以较好的缓解目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面临的困境。具体包括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成年人犯罪中适用,以及自诉案件的简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