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选择及其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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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问题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中处罚范围的问题,使得在共犯的处罚中能既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德日刑法最早是从共犯独立性和共犯从属性之争展开。但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推进,大家终于认识到共犯领域的基础性问题应该是共犯处罚根据问题。因此,研究共犯处罚根据问题就是在解决共犯领域的核心问题。对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可以概括为“三论三说”。“三论”主要包括的是: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又称引起说)。而“三说”则指的是在上述第三论即因果共犯论中具体的三种学说,即纯粹引起说、修正引起说与折中引起说。本篇文章通过动静结合的研究方法展开,以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论证。通过研究“三论三说”学说不断发展中积累的“静”的理论成果,结合由责任共犯论到违法共犯论再到引起说再到引起说内部之争再到修正引起说与折中引起说争鸣的“动”的发展与争论历程,来分析比对每种学说的优劣。以期构建出一个更符合理论与实践要求的共犯处罚根据,以从根本上解决共犯处罚范围的问题。具体而言,文章主要从以下五部分展开。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共犯处罚根据领域传统的“三论”进行概述,了解当今主流理论的“前世”,以保证对“今生”的主流理论理解的深刻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共犯处罚根据的“三说”展开,详细论证纯粹引起说、折中引起说及修正引起说长短,并明确文章的修正引起说立场。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在修正引起说的基础上,结合违法性量差的概念,提出可罚性阻却的修正引起说,并借助该理论见解对修正引起说的主要非难予以回应。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将可罚性阻却的修正引起说进行类型性的实践检验,通过嘱托杀人、帮助自杀、片面对向犯、未遂教唆以及无身份者参与身份犯的实践判例对理论的具体应用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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