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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当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中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调解解决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符合儒家传统思想和人民群众对和谐自然秩序的追求。法院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独特手段,符合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有着独特的价值和重要意义。鉴于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和加以改革和完善的迫切性,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试图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做系统的论述,指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设想,克服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以期使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朝着科学、健康的轨道发展,发挥对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分别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概述、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与西方国家诉讼和解制度比较、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原因、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设想四个方面展开论述。论文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概述,指出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本文认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要求和前提,不应当作为法院调解的原则,只要基本法律关系清楚,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即应予以支持。本文对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做了简要介绍。相对于判决结案的方式,法院调解具有以下价值优势:①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和接受,符合中国儒家传统思想对“和谐”自然秩序的追求;②快捷简便灵活,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④能够避免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达到和解的目的;⑤自动履行率较高,有利于即时履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⑥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优势,证实了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2章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与西方国家诉讼和解制度比较,主要介绍了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相对应的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的诉讼和解制度,分析了西方国家诉讼和解制度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同,并从中得到启示:西方国家诉讼和解制度中的调解主持人与审判法官相分离的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中弱化职权主义、贯彻当事人主义,以及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实行心证开示,法官与当事人就案件的争点及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充分、坦率的交流,调解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关系的修复等做法都是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的。当然,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同,有些地方显然不能照抄照搬,必须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加以有选择的吸收和借鉴。第3章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原因,该部分主要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产生弊端的原因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有: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合一;职权主义色彩浓重;调解周期长,调解效率低,“以拖促调、久调不决”的现象较为普遍;调解协议的履行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影响法院的权威;调解功能扩张,审判功能严重萎缩,不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和法官素质的提升;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机制的衔接不顺畅。本文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未正确认识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对调解和判决在法院诉讼体系中的地位定位错误;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合一,法官身兼数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过深,当事人自愿原则被虚化;法官考核机制单一化,法院利益追求最大化。第4章主要论述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设想,该部分主要从正确定位法院调解在诉讼体系中的地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相分离、改变法官职权主义的调解模式、建立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和担保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法官考核机制、建立法院调解与诉讼外纠纷调解机制的对接五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探索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文章最后部分为结语,简要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