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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最核心的制度,也是版权法研究与发展的重点所在。它从《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伊始就一直困扰着版权界,版权法所体现的是一种衡平精神,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衡平精神的关键所在。然而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措施、标准合同等更加便捷的改变合理使用的规定,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数字版权时代合理使用制度何去何从?如何继续发挥其调节器的功能,平衡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一制度重新进行审视,合理使用制度必须为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而进行不断的创新,从而在数字版权时代下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这就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本文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数字版权时代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立法不适应数字环境的情况下,主要分析数字版权时代下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针对数字版权时代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问题,对我国数字版权时代下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主要从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数字版权时代下合理使用面临的全新挑战,揭示数字技术带来挑战的本质就是著作权人能够更加便捷的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合理使用的规定,突出表现在技术措施的使用和标准合同的适用两方面。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在数字版权时代下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便捷,无限制的资源共享,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综合国外的理论规定以及我国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总结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四大缺陷:一是立法模式上属于半封闭半开放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灵活性,但更多的是缺乏适应性,无法贯彻到底;二是临时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复制权面临双重困境,同时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三是数字版权时代使得传统的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个人目的的使用”面临着侵权的困境。四是数字版权时代,技术保护措施的广泛运用,挤压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三部分,具体分析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准则。《伯尔尼公约》、WCT和《TRIPs协定》都是国际公约,这些规定都是用来规制其成员国的,是成员国需要遵守的义务,也就是根据公约的规定来制定与本国相适应的法律并执行该公约的内容。因此,三步检验法作为《伯尔尼公约》、WCT和《TRIPs协定》的内容首先是立法准则,是各国在在制定制定合理使用规定时必须遵守的立法准则。同时,三步检验法在实践中也被有些国家的法院用于司法裁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的场合,利用该方法判断具体案件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三步检验法又具有了司法裁判功能。所以,三步检验法既是立法准则,又是裁判准则。只有明确了完善过程中的准则才能在具体规则的完善过程中更好的应对数字时代的各种变化,以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更好的指引。第四部分,对数字版权时代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则提完善建议。在明确了完善过程中所要秉承的大原则的前提下,数字环境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基于第二部分对数字版权时代下的具体规则的缺陷分析,笔者认为应寻求具体规则的完善方法,对我国临时性复制、个人目的的使用的复制、技以及技术措施等涉及到的具体的合理使用问题做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