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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最早雏形于《巴黎公约》,后经《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的不断丰富与完善,最终被确立于《TRIPS协议》当中。国外学者对其的研究以及世界各国对其的立法保护已达百年之久。而在我国,直至21世纪初期,地理标志这一法律用语才出现于我国学者的研究课题及其著作当中。在当时,为了单纯与国际社会接轨,秉承《TRIPS协议》的相关精神,我国仅仅是从理论的角度对其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并未从实践的角度对其作出具体、细化的制度安排。但后来,随着我国学者对其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渐认识到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客体,其本身具有重大的经济与文化价值。鉴于此,我国逐步出台了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细化性的保护,先后主要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等。然而,随着时代的向前发展以及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这种多层级的“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在实践中遭遇了瓶颈,暴露出的各种弊端与问题。这些已使我们从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获得的实效大打折扣,一方面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另一方就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当初立法的初衷,最终导致的一个后果便是虽然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其自身拥有众多具有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但由于以上问题的显现,这些地理标志农产品自身蕴藏的各种价值不能被完全的开掘,为我所用。这对于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可谓是一种巨大的遗憾与缺失。更何况这种遗憾与缺失现已发生在作为传统农业大省一黑龙江省的身上。这对于黑龙江省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因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解决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目前所面临的窘境,已是迫在眉睫!综上所述,本文拟通过对有关地理标志基础理论进行系统阐述与介绍,与此同时,比对《TRIPS协议》下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进而对其进行阐释与评价。然后结合黑龙江省农产品地标的保护现状,尤其是其中的具体典型案例,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黑龙江省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解析,努力找出当前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与TRIPS协定尚存在的差距。最后,以TRIPS协定中所体现的一种价值取向为指导,进一步完善与推动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实践工作。